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流程(退休死亡教职工)
作者:罗永健 时间:2024-04-30 点击数: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学校
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流程
(退休死亡教职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和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学校死亡教职工其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具体发放流程如下:
1. 家属应自死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学校人事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一份、《火化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2. 人事处上传《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至自治区社保管理系统,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3. 自治区社保局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停发)核定表》后,人事处据表养老金标准核算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标准:3个月全额养老金+20个月基本养老金,死亡丧葬费标准:5000元/人)。
4. 待学校财务处向区财政厅申请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指标下达后(通常是每年12月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制表,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款项打入死者生前使用的工资卡内。
学校人事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