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作者: 时间:2018-04-09 点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专业技能、生产实践能力以及与行业企业交流沟通的能力;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行业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采用先进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积极更新教学内容,开展教育、教学等课题研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的能力,取得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教学和行业企业经验丰富,能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具备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中职教育教学中起骨干作用。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熟练应用计算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坚定的职业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
五、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专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六、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上述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中需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八项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能熟练应用现代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组织教学、指导实习实训。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生管理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教研机构(含职教中心)的职教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
三、教学质量考核良好以上。教研机构(含职教中心)的职教教研员工作考核良好以上。
四、主要参与(排名前五)校级以上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课题)或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并已结题或通过验收。职教中心教研员至少主持市厅级以上职业教育教学课题研究1项以上,并通过结题验收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每年主讲12次以上教师培训课,每年组织1次以上教科研经验交流会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科研成果。
五、每年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1次,教研机构(含职教中心)的职教教研员承担县级以上教学公开课1次,效果达到良好等次以上,并提交其中2次公开课教案。
六、专业教师具有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一年以上经历,或每两年有二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其他教师每两年有一个月以上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职教中心教研员应该有一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每年有1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的经历。
七、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工作时间累计1年以上,有确定的指导对象、目标,并取得明显成效;职教中心教研员有到学校举办或参与培养青年教师培训班2次以上的经历。
八、具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3年以上(博士学位至少1年)且工作考核成绩良好;职教中心教研员举办或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培训班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排名前五)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职教中心教研员2项),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项目课题研究论文1篇;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论文1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前二)。
三、推动产学结合成绩显著,并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五、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公开发表的教科研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或公开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职教中心教研员3篇)。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职教中心教研员4篇)。
三、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撰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其中2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年以上;或具备所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取得重大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者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二、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成绩显著,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三、在各种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各类比赛获前6名,参加省部级各类比赛获前3名。
四、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专业技能比赛获一等奖或前3名奖励。
五、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际级赛事获前5名,或国家级赛事获第3名(或一等奖)2次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五、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生产实践能力以及与行业企业交流沟通的能力;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内外职业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行业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采用先进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积极更新教学内容,开展教育、教学等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取得较好的成效;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专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具有一定的教学和行业企业实践经验,能组织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效果;在中职教育教学中起到带头作用。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能熟练应用计算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教育中心)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规定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坚定的职业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六项条件。
一、担任2门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能应用现代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组织教学、指导实习实训。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生管理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职教中心的教研人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市级不少于9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县级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90节。
三、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职教中心的教研人员工作考核良好以上。
四、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课题),并已结题或通过验收。职教中心教研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职业教育教学课题研究1项以上,取得阶段性成果,每年参与组织10次教师培训课。
五、专业教师具有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一年以上经历,或每两年有二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其他教师每两年有一个月以上本人或带领(指导)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职教中心教研人员应该有一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每年有1次以上到行业企业调研的经历。
六、应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至少1年)且工作考核成绩良好;职教中心教研人员参与学生管理工作培训班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独立撰写1篇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总结并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与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三、开展产学结合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四、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五、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六、公开发表的教科研论文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1部。
二、撰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论文、著作
(一)“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代表作必须是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教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是指由教育部、科技部组织的教科研项目(课题);“省部级”是指由省级党委政府、教育厅、科技厅或国家相关部委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项目(课题);“市厅级”是指设区市党委政府、教育局、科技局或省级相关厅、局、委、办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项目(课题)。
五、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是指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育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省部级”是指教育厅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或国家相关部委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市厅级”是指设区市的教育局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或省级相关厅局委托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六、论文获奖:“省部级”是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科研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的论文评选;“市厅级”是指设区市的教育局、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
七、学生管理工作含班主任、团委干部、学生科人员、辅导员及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八、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教师讲授课程,须提交教务部门认定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教研员听课、评课,均须提交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须提交近5年来学校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三)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主讲教师培训课、组织教科研经验交流会,从事学生管理工作,均须提供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四)科研项目(课题)主持完成,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五)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或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等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均须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
(六)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九、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申报并获得评审通过的人员暂不给以下文确认,待有关部门作出定论后,如无违纪违法行为,则下文确认;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则取消评审结果。
十、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十一、教学工作经历中,有多个岗位工作经历的,至少应在申报专业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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