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事项的通知(桂劳社医疗险(2002)6号)

作者: 时间:2011-11-17 点击数: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事项的通知

 

桂劳社医疗险(20026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后,为解决本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后,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计划生育),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报销。

二、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补助待遇的职工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含计划生育)。其用药及诊疗,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三、职工生育期间的超出基本医疗服务标准床位费(如温馨病房、爱心监护费等)、产妇卫生费和产后访视费、婴儿费、保健性治疗及用品费、一次性生活用品、滋补和免疫保健药品费等不列入生育待遇支付范围。

四、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即不存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用药和诊疗项目虽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规定,但不用自付费用。

五、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从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个人单位或个人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六、办理有关报销手续需填写《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审批表》。并提供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及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病历证明及有效费用清单。

七、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妊娠病理现象的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费用由个人账户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八、不属于享受国家公务员补助待遇范畴的中区直单位,如单位按规定缴纳单位工资总额的7.4%及一次性注入启动资金(上年度12月份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该单位的女职工享受与国家公务员一样的生育待遇。办理报销程序同上。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特别注明:区社保局医保部对报账时间规定很严,逾期概不予报销。如需到外地生育,必须先打报告,经社保局医保部批准后,方能报销。否则,生育费用自付。

报销地址:民族大道60号劳动大厦三楼301号房(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斜对面、麻村综合市场附近,电话:5893861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桂ICP备17007656号-1号    前置审核编号:桂JS201304-001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   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870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