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05-24 点击数: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规范请假手续,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代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请假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校领导。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0414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严肃纪律,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职工享受假期的种类及要求

(一)公假。公假指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学习或参加各种会议的活动。外出天数由领导批准。

(二)事假。事假是教职工因私事需要办理的请假。事假要严格控制,确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可给予一定的假期。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需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如没有医院证明的,按事假计。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不允许从事有收入的其他活动;因打架斗殴致伤者住院及休养期不能视为病假。

(四)法定假。

1.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教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教职工可另增加晚婚假12天。

2.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含产前15天);女教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男教职工爱人符合该条件者,给予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剖腹产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个另加15天。产假(护理假)期满,学校同意给予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3.流产假。已婚女教职工符合计生政策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相应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4.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根据医疗部门证明,按规定享受休假期。

5.哺乳假。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小孩1周岁内,上班时间内可享受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上班时间。

6.探亲假。凡在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夫妻分居或与父母不在一处,可享受探亲假。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一般不允许请探亲假。寒暑假探亲涉及路费报销的,应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7.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情况请1-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路程假。

二、请假手续与审批

凡需请假的教职工,须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具体程序详见附件1)。

三、其他

  ()以上假期,除丧假以外,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教职工请假时必须在请假单中注明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以备急事联系。

()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对于擅自离职的,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处理办法另文制定。

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附件:

1.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审批程序一览表

2.教职工请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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