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幼师党〔2014〕18号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1-19 点击数:

 

 

桂幼师党〔201418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现将《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41212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师生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管理机制,为党的教育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教育事业顺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三、适用范围

学校选拔任用管理的所有中层领导干部。

四、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

(二) 任职资格。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提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者,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提任为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并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含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要在下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部门的副职,一般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中层领导干部续任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岁(含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含50岁),新任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含50岁)。

5.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8.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不得违反相关文件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报自治区高校工委备案。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五、选拔任用程序

(一)动议。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人员需提前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选拔聘任中层领导干部报名表》,并将报名表交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资格审查情况。对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者,应将不符合的原因反馈给本人。

(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

召开民主推荐会,对参加聘任人员进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中的投票推荐和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作为干部聘任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四)组织考察。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公布考察名单并组织进行严格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确定提拔任用。

学校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和任用事宜。

(六)公示任用。

将拟任人选名单在学校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用手续。

六、聘任后的待遇

聘任后的中层领导干部待遇按上级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职责要求 

(一)中层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校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二)中层领导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决定,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中层领导干部要做贯彻执行学校的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双肩挑中层领导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 

(四)建立中层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层领导干部请假遵循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人事处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中层正职及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离校2天以上,其他中层副职离校3天以上,须向分管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报告。返校后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销假。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五)建立中层领导干部汇报制度。中层领导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重要事项。中层正职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部门运行情况、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难点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等。 

八、任职年龄界限、聘任期与职数

(一)提拔使用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一届任期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二)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 

(三)中层领导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在同一岗位的任职时间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桂幼师党〔201415号)文件执行 

(四)新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限从任命之日起计。一年后,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任职年龄可放宽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六)中层领导干部职数由学校党委根据自治区编办核定的干部职数、工作性质和发展需要确定,动态调整。 

九、考核奖惩 

对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奖惩参照《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交流、回避 

(一)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中层领导干部交流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交流主要在党政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党政部门与系部之间进行。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二)中层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中层领导干部中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学校任职的,有关工作中应主动回避。回避内容包括:1. 任职回避。凡有回避范围所列关系者,不得在同一部门内任职;不得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2. 工作回避。在讨论或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干预或施加影响。 

十一、 辞职、免职、降职

(一)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任期届满不再继续任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出国出境、学习进修等原因,需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4.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的;

6.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团结,经教育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换岗决定的;

8.渎职失职,造成学校、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或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长期失察,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10.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11.违反外事、干部人事、财经纪律,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12.思想作风或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胜任现职工作的;

13.诫勉期满,经考察确认不称职的。

(二)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手续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指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审批。学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2.引咎辞职,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责令辞职,指学校党委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三)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专职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十二、纪律监督 

(一)中层领导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二)中层领导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部门,并及时处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建立中层领导干部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期满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学校组织部提出审计对象名单,纪检监察审计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建立中层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对中层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1.建立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系通报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分析研究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2.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领导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积极推行学校,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党务、政务公开制度。部门决策前中层领导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部门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三、其他

(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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