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幼师党〔2014〕15号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1-19 点击数:

 

桂幼师党〔
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教育厅幼儿园: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着眼于锻炼和培养干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活力,促进干部德才兼备、合理交流,完善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提高管理效益和工作效率,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坚持人岗相适、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坚持优化结构、编制控制的原则;(四)坚持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轮岗交流:(一)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能力的;(三)在同一部门(单位)或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四)按规定需要回避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干部轮岗交流可以在学校各部、处、室,各教学教辅机构、附属单位之间进行。轮岗交流的方式主要是调任和转任。五、轮岗交流的条件(一)厅管干部中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年的,应当轮岗交流;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或从事项目、经费等审批工作的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年的,应当轮岗交流;退休前年转任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再进行部门之间、单位之间交流。(二)学校管理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参照厅管干部中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执行。(三)其他人员。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满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轮岗交流;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满年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四)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年以上,其他人员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满年,交流轮岗后,下一次交流轮岗不再任回原职务和原处室工作。(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要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不受任职时间限制,应予轮岗交流。(六)因优化干部结构、培养锻炼干部和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干部,原则上不受任职年限和任期的限制。(七)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不认真工作,以及在部门(单位)中闹不团结的干部,其职务调整或轮岗交流不受年限和任期的限制。(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轮岗交流或者暂缓轮岗交流:2退休前1年转任非领导职务除外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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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轮岗交流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纪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确定干部交流轮岗,必须严格按照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得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轮岗交流突击提干或者打击报复,不得超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
(三)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已谈话明确即将轮岗交流的干部,需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任。
(四)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原单位公共物品,不准干预原单位工作。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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